公安干警包庇纵容涉黑组织如何定罪

2021-11-4 09:3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7838| 评论: 0

摘要:   图为2020年12月2日,覃宾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庭审现场。潘晓丹 摄  特邀嘉宾  黄 敏 来宾市纪委监委第五审查调查室四级主任科员  李佩珍 来宾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巫春燕 武宣 ...

  图为2020年12月2日,覃宾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庭审现场。潘晓丹 摄

  特邀嘉宾

  黄 敏 来宾市纪委监委第五审查调查室四级主任科员

  李佩珍 来宾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巫春燕 武宣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洪玉婷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编者按

  这是一起公安局长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并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受贿罪的案件。本案中,覃宾既有职务犯罪也有其他犯罪,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等单位如何协调配合,保证全案顺利查办?在其所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如何从主观上认定覃宾明知其保护的系黑社会性质组织?覃宾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成员充当“保护伞”,使其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为何还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判机关在量刑时主要考虑了哪些因素?

  基本案情:

  覃宾,男,1965年5月出生,1984年10月参加工作,199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象州县公安局政治委员,象州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来宾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邪教犯罪侦察支队支队长等职。

  2009年至2014年,覃宾利用其担任来宾市象州县公安局政治委员、象州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工程承揽、案件从轻处理、民警职务(职级)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谭某某等28人给予的财物共计249.48万元。

  覃宾身为人民警察,负有查处违法犯罪的职责,其明知谭某某领导的组织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仍对该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包庇,纵容该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使得以谭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2019年,导致该组织坐大成势。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经批准,2020年4月,来宾市纪委监委决定对覃宾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依法采取留置措施。

  【党纪政务处分】2020年7月28日,覃宾因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犯罪被来宾市纪委监委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28日,来宾市纪委监委将覃宾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移送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覃宾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2020年9月4日,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以覃宾涉嫌受贿罪向武宣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1月10日,以覃宾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向武宣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0年12月31日,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覃宾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覃宾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覃宾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裁定】2021年3月19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覃宾既有职务犯罪也有其他犯罪,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等单位如何协调配合,保证全案顺利查办?该案有何特点?

  黄敏:2019年底,来宾市纪委监委成立专案组,深挖彻查以谭某某为首的涉黑犯罪团伙背后的“保护伞”和腐败问题。在调查过程中,市纪委监委和公安机关加强沟通协作,协调公安机关对谭某某等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市纪委监委重点筛查谭某某案背后的“保护伞”和行贿公职人员问题,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监委。通过初步核查掌握覃宾涉嫌受贿的事实后,我们对覃宾采取了留置措施,并进一步查明:2004年以来,以谭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实施多起犯罪,在象州县称霸一方。2007年8月,覃宾到象州县公安局任政委后就开始与谭某某往来,2009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谭某某均给覃宾拜年,并先后3次送给覃宾红包共计2万元。2012年至2014年,在谭某某及其团伙成员涉嫌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中,时任象州县公安局局长的覃宾在先后3次收受谭某某送给的20万元后,授意他人修改、毁灭司法鉴定报告,不进一步搜集谭某某等人涉嫌犯罪证据,致使检察机关对谭某某等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及不予起诉决定。同时,覃宾任象州县公安局政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期间,明知谭某某等人实施涉黑犯罪而未履行查禁职责,放纵谭某某涉黑团伙壮大,且在谭某某团伙实施犯罪后,仍包庇、帮助其逃避刑事处罚,其行为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根据《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中,既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又涉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基于上述规定及覃宾的犯罪事实,我们将覃宾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关问题移交武宣县公安局侦查。在我委协调下,武宣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1日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覃宾立案侦查,武宣县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0日提起公诉,确保人民法院同时审理覃宾的受贿犯罪问题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问题,保证了该案整体查办工作顺畅推进。

  李佩珍:该案特点如下:大搞权钱交易,大肆卖官。覃宾在任象州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利用干部职务(职级)晋升、岗位调整等机会,多次收受多名下属钱物,小到几千元,大到二十多万元,来者不拒;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严重破坏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严重破坏象州县公安系统的政治生态。

  纪法意识淡薄,警伞罩“黑”。覃宾知法犯法、执法犯法,长期和涉黑人员谭某某等人来往,并充当谭某某等人的“保护伞”,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对抗组织调查,避重就轻。覃宾从警36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有极强的反调查意识,面对组织调查有充足的准备,对抗心理极强,在审查调查初期装疯卖傻,拒不交代问题,在证据面前,甚至认为自己没有具体实施充当“保护伞”的行为,妄图曲解法律为自己脱罪。

  2.如何认定覃宾对所保护的团伙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主观明知?覃宾同时构成徇私枉法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何确定罪名?

  李佩珍:覃宾案是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来宾市查处的第一例认定为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并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件。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需要行为人有明确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所保护的对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明知”如何认定?如果按照法律意义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在被调查人不承认明知所保护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在法院判决前很难在党纪政务处分中对该部分问题进行认定,容易造成部分党员干部逃脱责任追究。基于此,我们认为在被调查人不承认明知所保护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况下,应综合考虑其职务和工作职责,谋利事项与其职权的联系,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知悉了解程度,与该组织成员交往是否密切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只要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仍对该组织及其成员予以包庇,或者纵容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即可认定本罪。至于行为人是否明知该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案中谭某某自1998年以来,便纠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在象州县一带组织、策划、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覃宾作为象州县公安局政委、局长,负有查处违法犯罪职责,但其长期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谭某某、成员覃某某有交往,并收受二人贿赂。基于覃宾与这些人的密切联系以及其职权职责判定,他知道或应当知道谭某某等人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或团伙。在谭某某聚众斗殴案中,覃宾收受贿赂后,明知谭某某等人已经实施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并发生了伤亡结果,仍授意侦查人员更改司法鉴定报告,包庇谭某某及其组织成员,使其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纵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

  巫春燕:2019年10月,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通知》,要求严格查办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对公职人员收受贿赂后,滥用职权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案件要重点查处,并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该包庇、纵容行为同时还构成包庇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其他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本案中,覃宾帮助犯罪分子谭某某逃避处罚的行为同时构成徇私枉法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情节严重的量刑幅度比徇私枉法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情节严重的量刑幅度更重。因此,我们将覃宾帮助犯罪分子谭某某逃避惩罚的行为,择一重罪认定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另,依据刑法相关规定,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我们按照法律规定,将覃宾帮助犯罪分子谭某某逃避惩罚的行为,认定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将其收受谭某某贿赂的行为认定为受贿罪,这两个罪名应数罪并罚。这也是严格贯彻落实《通知》明确的重点查办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具体体现。

  3.为何对覃宾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判机关在量刑时主要考虑了哪些因素?

  巫春燕:2019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在办理覃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过程中,我们审查在案证据、依法讯问覃宾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根据在案事实及证据,多次对覃宾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对其分析认罪及不认罪产生的法律后果。覃宾表示愿意认罪服法,并在其辩护人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合法合规。

  洪玉婷:本案中,覃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明知谭某某领导的组织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仍对该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包庇,纵容该组织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情节严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覃宾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覃宾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覃宾退出部分赃款,并愿意出售其房产用于退赃,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量刑时,我们综合考虑了覃宾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具有的从轻从宽处理情节等因素,最终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覃宾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将其退出的赃款58.6万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其尚未退出的受贿赃款190.88万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刘一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