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四点要求 精准提出补证建议

2022-6-1 10:3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6648| 评论: 0|来自: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摘要:   精准提出补证建议,是案件审理部门履行审核把关、监督制约职责,保障和提升案件质量的重要手段。目前,部分审理补证建议质量不高、落实情况不佳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影响了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笔者结合审理工 ...

  精准提出补证建议,是案件审理部门履行审核把关、监督制约职责,保障和提升案件质量的重要手段。目前,部分审理补证建议质量不高、落实情况不佳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影响了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笔者结合审理工作实践,总结了以下要求供参考。

  一是必要性。案件审理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敢于说“不”,但不随意说“不”,做到言之有理有据有度,确保所提补证建议确有必要。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含义:一是建议补证原因是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违纪违法犯罪事实等问题,需要补充完善证据、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对已查清的事实足以准确定性处理的,不影响定性处理的细枝末节事实无法查清的,主要情节相互印证、个别情节不一致但不影响定性处理的,没有建议补证必要。二是补证建议要符合纪法罪差异化证据标准要求。要依照查处问题性质类型,分别按照“明确合理可信”“清晰且令人信服”“排除合理怀疑”的不同标准,准确发现问题、恰当提出建议,既不随意降低证据标准,也不“一刀切”搞最高标准造成过度取证。三是要确认现有证据确实不能有效证明待证事实。要对照纪法罪构成要件,明确待证事实具体包括哪些方面哪些内容、核心关键是什么;全面细致审理阅卷,避免阅卷不仔细,而对已有证据证实的事实或已在卷的证据材料重复提出取证建议;不拘泥于直接证据明显印证的简单证明方法,重视运用间接证据以及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视情况适度容忍细小轻微问题,不能吹毛求疵。

  二是可行性。可行性是指在确有补证必要的前提下,建议补充完善的证据材料要有收集固定可能性、补证方法和要求要具备可操作性。这是案件审理部门善于说“行”能力的体现。对已灭失或已穷尽手段仍无法收集的证据,不能提出补证建议;对取证成本过高、与待证事实性质情节明显不成比例的,不宜提出补证建议。审理补证建议可类比医生开“处方”,要便于审查调查人员“照方抓药”,“补什么”“怎么补”清晰明了。补证建议中要列明补证事项、方向、需要补充完善的证据名称和内容以及需要达到的标准和需要注意的重点,提升补证针对性精准性。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关键事实、需要排除的证据矛盾点,要写明要点和要求,并注意开放性和预见性,提供应对建议;对需要补充调取的其他证据材料,要尽可能地明确补证途径、线索和方法,不能大而化之;对遇到调查困境、取证难题的,要发挥审理主动性,通过精细化审查、体系化思考,推演违纪违法犯罪事实脉络,捋清是否遗漏了解情况的证人、留有作案痕迹的物证书证或者存在利于查明事实的其他切入点,力争提出富有启发性、引导性和突破性的建议。

  三是说理性。提高补证质量和效率,既需要案件审理部门提出必要可行的补证建议,也需要案件承办部门高质量地落实。为什么补证、为什么补这些证、为什么这样补证,只有把理由和依据讲清说透,审理补证建议才能得到审查调查人员的认可和落实。目前,有些审理补证建议存在说理不足问题,内容简单粗疏,只写要求、不写理由,只写目的、不写依据。审查调查人员无法认识补证重要性,内心疑惑或者存在抵触情绪,从而懈怠补证,或者无法领会补证意图,机械僵化操作,不能举一反三,导致补证有遗漏,或者补充的新证据与案件无关或形成新矛盾需要再次补证。撰写审理补证建议应提高释纪释法、论证说理水平。具体来说,要写明提出补证建议的理由和依据、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表现和存在问题、对案件定性的考虑和补证方向、每一项补证目的和意义;对复杂争议问题作适当阐明,对纪法规定要作适当引用。与此同时,除了文来文往,还要在提出补证建议之前和之后,与审查调查人员面对面沟通,全面了解案件“活”的情况,解释说明补证建议考虑,推进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工作合力。

  四是实效性。案件审理部门要坚持积极作为、追求实效,不断提高补证效率和案件质量。其一,少用惜用退回补充或重新审查调查程序。审理退补率过高,将导致案件办理期限较长,影响案件查办效果。除了退回补证形式外,还要灵活运用审理协助分析论证、提前介入审理、同步反馈补证等其他多种方式;对程序手续不规范、存在文书瑕疵等补证难度不大的,可通知即时完成;对取证涉及面广周期长或证据易灭失的,要及早发现、立即提出。其二,建立跟进审核引导机制,力求退补后一次就做好。提出补证建议要一次性列明全部补证事项,避免因审理粗线条而未发现隐蔽的证据矛盾和证据缺失问题;在补证过程中,要实时跟进了解补证进度,特别关注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可能改变定性、证据标准较难把握等复杂、疑难和新型案件,查阅新补充的证据材料,对进一步补证的方向、重点及时提出建议。其三,以个案带动类案,强化案件质量源头治理。树牢案件质量共同负责意识,定期梳理汇总常见取证问题和补证建议,形成类案工作指引,不断向前端传导纪检监察案件证据标准,避免案件承办部门对个案补证建议形成依赖心理,习惯性地等听取审理意见后再细化完善证据。(孙小东 作者单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