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首设“河南慈善奖”

2016-2-22 11:2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9083| 评论: 0

摘要: 为激发慈善组织活力,规范慈善行为,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今后五年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扶 ...
为激发慈善组织活力,规范慈善行为,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今后五年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扶持政策基本完善,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慈善行为规范有序,形成较为完善的现代慈善事业的参与机制、运作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协调机制。
  基金会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扶贫济困是慈善事业的重要领域。近年来,从传统民政对象到困难群众,从临时救助到项目支持等,我省各级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开展了灵活多样的慈善救助活动,受助效果日益彰显。据统计,2015年,省慈善总会公益性支出达7.25亿元,资助和帮扶困难群众9.8万人次。
  公信力是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生命力。《意见》从切实加强慈善组织自我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严格规范慈善财产的使用管理等6个方面提出了规范慈善行为的具体措施。
  在慈善组织自我管理方面,《意见》明确,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针对目前我省不少慈善组织募捐渠道窄、知名度不高、募捐能力低等问题,《意见》提出,积极倡导并推进募用分离,制定激励扶持政策,支持专业性或较小的慈善组织根据需要组成统一的募捐联合体,通过各种便捷的募款方式联合开展募捐活动。
  开展“河南慈善奖”评选表彰
  《意见》强调进一步加大对慈善事业的财政支持力度,提出要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
  严格落实慈善减免税政策。《意见》强调,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同时,《意见》对“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明确指出,开展“河南慈善奖”评选表彰,对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组织予以表彰。建立完善志愿者志愿服务记录、嘉许和回馈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此外,《意见》还强调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有关信息,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并对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