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与权利:中国慈善文化的再造

2016-4-1 15:3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7348| 评论: 0

摘要: 当代中国急速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对慈善事业的突出需求。一般来说,一个社会效率越高,对慈善的需求也越高。因为效率意味着强者对弱者的排挤,而慈善代表着强者对弱者的援助。强者与弱者之间这一既排挤又援助的张力,正 ...

当代中国急速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对慈善事业的突出需求。一般来说,一个社会效率越高,对慈善的需求也越高。因为效率意味着强者对弱者的排挤,而慈善代表着强者对弱者的援助。强者与弱者之间这一既排挤又援助的张力,正是让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的内在机制。然而,在今天中国许多需要慈善的场合,人们常常看不到慈善的出场,即使出场,往往也是相当单薄的。无论按照国民捐赠总额占GDP总量的比例,还是个人捐赠占收入百分比来计算,我们距离国际上普遍情形还相去甚远,不仅无法与一些有悠久慈善传统、财力雄厚的发达国家相比,就是与不少同处发展之中的国家也无法相比。中国慈善事业的现状不能令人满意,这是实情,但反过来也说明,未来的发展空间之巨大。为此,迫切希望发展慈善事业的人们需要也可以有所动作,而其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再造中国慈善文化。 


  通常把事物原因归结为文化,是一个最省力的遁词,一切解释不清的尴尬都可以通过归之于文化而获得解脱,因为文化本身就是一个讲不清道不明的东西,而且任何文化中都必定存在正反两方面的例子,可以用来支持任何一种观点。尽管如此,在慈善问题上,文化仍是一个有相当解释力的研究路径。只是在承认中国慈善有文化上的问题时,必须进一步弄明白,文化在哪里出了什么问题。有人以为,中国慈善事业出问题,或者是因为中国从来没有慈善,或者是因为中国传统文化被遗忘了,慈善文化出现“断裂”。其实,说中国没有慈善传统,那既是缺乏对中国文化传统的了解,也缺乏对慈善本身的了解,至于要想简单回到传统,并以此来解决当前中国慈善面临的问题,则有点过于乐观了。 


  传统上中国人有很强的慈善意识,见之于史书的慈善之举不绝如缕,捐赠施舍确实比现在更为常见。挖掘一下这方面的史料,从中找到一些对今天开展慈善活动有借鉴意义的观念和做法,显然是有价值的。问题是,在今天的世界上,慈善业已经过一个“现代化过程”,在一些具有悠久慈善传统的国家或文化体中,从观念到实践,慈善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所以,对于中国来说,不可能像动手术一样,将“断裂”的文化接上就行,而必须在传统的慈善文化基础上,经过现代化改造,实现21世纪中国慈善文化的再造,而其中的核心工程是明确公民是慈善主体,公民在慈善事业中的责任和权利必须达到平衡。 


  放在中国文化传统的背景上,要说清楚公民在慈善方面的责任和权利,首先必须厘清国家或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人类历史上,中国政府比较早地承担起了保障国民基本生存需要的职责,饥荒年间,政府开仓赈灾是一种由来已久的制度化行为,国家与国民之间存在高度密切的关系,照顾好国民始终是传统中国政府的基本职责。从“人心向背”的政治考虑出发,慈善行为一直被认为最好由政府来做,以增强国家的合法性,维护江山社稷的正统性。所以,慈善属于国家现象,政府包揽慈善事业,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 


  在现代社会,就同民生相关的事务而言,政府的职责已经被严格限定在通过税收来提供公共产品的范围之内,超出国家法定责任之外的公民个人或家庭的困难,不再是政府的责任,而是需要通过社会来解决。所以,慈善属于社会范畴,是不同于市场和政府的“第三域”,既不适合市场的利润逻辑,也不适合政府的公共服务逻辑,而是公民或企业公民基于一定的价值观而作出的公益行为。目前中国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以或明或暗的行政命令方式“号召”慈善的做法,既出于对社会上慈善尚未成为风气的无奈,也有政府仍然倾向于自己从事慈善活动的旧习,它客观造成了慈善在一些场合成为“第二税收”的现状。改变政府在慈善活动中的高调存在,解除公民捐款只能投向个别具有政府背景的慈善组织的限制,开放民间组织从事慈善的空间,是中国慈善文化再造的前提条件和固有内容。 


  公民是慈善的主体,但在为什么慈善上,需要有一个观念的转变。传统中国不缺慈善和施舍,但善行背后的观念可能已经不适合今日的慈善事业。过去,国人常将施舍等善行同个人德行或“功德”相联系,所谓“荫功积德”,修个好名声或好来世。在现代慈善概念中,个人之所以行善,不是简单出于做好事的动机,而是个人承担对他人的社会责任。这种责任不是份外的德行,而是个人自我强加的义务,是现代公民在公共生活中主体地位的体现。从个人美德到公共责任的转变,使慈善成为了一种“平常行为”。捐与不捐,捐多少,不但取决于一个人的能力,也取决于一个人对社会责任的认识。这才有了西方广为流传的“多余的财富就像多余的体重一样,都是罪恶”,“带着巨额财富离开这个世界,是一种罪恶”等名言,才有了美国巨富反对取消遗产税的“悖谬”举动。财富意味着责任,巨大的财富代表着巨大的责任,慈善就是履行责任的方式,这样的观念才是现代慈善观念,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的行为才是现代慈善行为。反过来,正因为慈善是责任,所以才能在一些慈善事业发展良好的社会看到“悄悄的慈善”,而很少见到对巨额捐赠的道德溢美之词。把慈善提到过高的道德水平,反映的不是慈善文化的先进和成熟,而是滞后和幼稚。最有能力做善事的是富人,而在贫富分化的背景上,给富人过高的道德地位,有可能导致在经济资源已经严重贫富不均的情况下,道义资源也向富裕阶层集中,贫困阶层“里外不是人”,这显然不利于社会的平衡。以平常心看待慈善,把善行归位为个人自我认可的责任,是中国慈善文化再造的起点。 


  承认善行属于个人责任,必然同时要求承认行善是个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过程。捐赠之成为善,就在于它发自个人内心,是一种自由意志的主张。一切善都必须是自由的,是对最高道德指令的内在服从。现代慈善文化虽然不突出捐赠施舍的个人德行性质,但仍然捍卫慈善作为德行所要求的自主和自由,不仅尊重个人捐或不捐的自由,更从体制上保证了个人捐赠用于其所愿意的对象或场合。这意味着,社会可以形成舆论氛围,倡导慈善和捐赠,但不能以任何一种方式,从行政摊派到强讨硬索,逼迫个人捐赠。因为捐赠就其根本性质而言,是财产所有者对已经获得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自主安排。捐赠必有受益人,但受益人对捐赠者不存在权利要求,捐赠是捐赠人的权利,反映的是个人愿不愿意以社会认同的方式来行使自己对个人财产的权利的心向。捐赠背后虽然有社会对财产使用方式的道德要求,但道德要求不能凌驾于个人法定权利之上。个人对捐赠的认可是对个人社会责任的自我认可,而不是社会加诸的个人义务。 


  承认慈善具有权利内涵,就不能一厢情愿地要求个人如何行使之,因为权利行使本来就属于权利者的主张范围,“受强制的权利”是一个明显的词语矛盾。需要的是研究,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主体才会按照社会的道德要求来如此行使自己的权利。 


  慈善作为权利的理念首先要求尊重慈善者的意愿,让慈善者自行决定是否捐赠,如何捐赠,捐赠给谁,等等。慈善的空间是人与人的平等空间。与资本将人作为牟利工具和权力将人作为支配对象不同,慈善就其本性而言,是将人作为平等的主体来看待和对待。这种平等不但是相对受助者而言的,也是相对捐赠者而言的。“嗟来之食”式的施舍不符合平等要求,但无论受助者还是舆论的强索硬讨,同样也与慈善的平等原则相悖。捐赠者根本上是在希望受助者获得人格平等的心情下捐赠、施舍或施助的,是一种在内在善心指引下的行为。如果仅仅出于某种外在要求,包括外部世界强加的压力而行善事,都有可能导致慈善走向反面。无论舆论过于激烈的好心还是工作单位隐性的行政压力,都不一定能促成真正的善举。正如现代法治拒绝司法机关过于热心地追求公正而冲撞法律的精神本质,现代慈善也拒绝舆论过于热心地追求博爱而冲撞慈善的自主性质。 


  慈善作为权利的行使,要求将捐助真正用于慈善的场合。从理论上说,慈善属于所谓的“第三域”,即区别于市场的第一域和政府的第二域。顾名思义,“第三域”在社会生活中位列第三,应该在其他两个领域之外的剩余空间内发挥作用。凡市场能够独挡一面的场合,没有慈善的地位。英国大企业家和大慈善家伊沙克?沃夫森说过,“生意人不能没有善心,但生意场上来不得半点慈善。”同样,在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责范围内,也不应要求慈善去完成理应由政府履行的职能。一般来说,只有在市场不愿做,政府不适合做,又存在公益性需求或陷于困境的个人自己做不了的场合,让慈善出场,才是真正符合捐赠的本性和捐赠者本意的,才是尊重捐赠者的权利,才能得到人们认可,激发出持续不断的捐赠热情。慈善用错场合,会构成对慈善精神的亵渎,影响人们的捐赠积极性。 


  慈善作为权利还要求尊重和保证慈善者对捐款或捐物用途的知情权。为了提高慈善事业的效率,降低运作成本,现代慈善创设了一种完整而合理的制度性安排。主流的慈善方式是捐赠者委托机构,如基金会等中介组织,将其捐款或捐物,用于既不能通过市场解决,又不属于政府法定职责,而社会确有需要的项目。在这一点上,形成了特殊的社会分工:一部分人忙于挣钱,另一部分人忙于花钱,花钱的人帮助挣钱人花费他们因为太忙而来不及花费在有意义事务上的钱。在这个过程中,捐赠者行使自己的慈善权利,而受托机构如基金会等,则履行对捐赠者的义务。后者不但要尊重前者的愿望,将捐赠物用于前者所愿意的用途,保证捐赠物的使用是有效果的和有效率的,而且还必须将用途、效果和效率向捐赠者说明。慈善中介过程和中介组织的形成,延伸出捐赠者的“知情权利”和中介机构的“说明义务”。现在被广泛译为“责任”的西语accountability一词,其辞源意义本来就是“可说明性”,一种说明或公开的责任。善款善物用的是地方,用得有效果而且有效率,用完之后经得起审核,有了这样一套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