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资本力量激发农村活力

2016-6-2 22:1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4677| 评论: 0

摘要: 农村劳动力不断转移到城镇,传统的家庭经营方式已无力承担农业生产效率提高的任务,必须借助政府、科研单位、城镇工商资本的力量,才能早日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新形势下,三农问题需要社会各界集思广益 ...

          农村劳动力不断转移到城镇,传统的家庭经营方式已无力承担农业生产效率提高的任务,必须借助政府、科研单位、城镇工商资本的力量,才能早日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新形势下,三农问题需要社会各界集思广益并共同应对。一方面,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的吸引下,很多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镇从事工商业,这具有必然性;但是,农村劳动力尤其是青壮年大量转移到城镇,留守农村的劳动力也多依靠种养经验进行农业生产,经营能力严重不足,难以提升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导致农业积累不足,三农自身不仅难以解决三农问题,甚至威胁到我国的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农业发展的方向是不断提高其生产效率,提高农业生产所需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农业技术投入,适度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和精细化发展;但是,传统的家庭经营方式难以完成这项任务,需要借助政府、科研单位与城镇工商资本的力量才行。另外,当前城镇工商业资本数量庞大、投资机会缺乏且投资收益率下降,需要寻找新的投资领域;而农业发展滞后、积累不足、投资空间巨大。因此,在新形势下探索工商资本与农业的结合与合作意义重大。

  首先,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这是保证广大农民基本权利的制度保障,在此基础上才能鼓励创新并实施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方式。其次,探索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三权分离的经营模式,通过试点并争取在五年内逐步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清楚、落到实处,为农村土地流转并保障农民的基本土地权益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最后,鼓励农村土地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方式向少数农业生产大户或农业生产能手流转,通过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的流转,适度提高农业经营规模化程度,提高农村土地配置效率;鼓励探索性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合作社、农业股份合作公司、农村集体企业等,探索工商资本与农业土地合作的多种经营方式。

  当前农村中出现了多种提升农业经营规模的土地流转与农业经营方式,根据受让并经营流转土地经营主体的产权属性不同,可将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经营方式分为三类。

  一是单户经营模式,类似于个体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个农户在经营自家承包地的基础上,通过转包、租用等方式“借入”其他农户的土地进行农业经营,可以扩大单个家庭的土地经营规模;主要劳动力是家庭成员,不雇用或在农忙时雇用较少的家庭外劳动力。一般来说家庭经营的土地规模较小,如果借助更加先进的生产工具或加入某类农业服务类合作社,例如农机合作社,可以提升单户家庭的土地经营规模。该类经营模式具有规模较小、生产灵活、管理简单、抵御风险能力较弱的特点;适合不宜应用农业机械与劳动投入时间较长的蔬菜瓜果类的经济作物生产。目前单户经营模式所占比例最多,规模正在扩大,但是面临资金、技术与人才等多方面的制约,需要工商资本等社会各界的帮助。

  二是土地合作模式,也可称合作社模式,类似于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两个以上的农户或合伙人以自家承包地入股合作并共同劳动从事农业生产,共担风险,共享生产成果。土地与劳动力同时入伙视为普通合伙,仅仅土地入伙视为有限合伙。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根据合伙人的集体商量确定,每一个合伙人有相同的管理权限,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具有管理权。合作社除了合作家庭的土地之外,也可以转包或出租他户的土地。除了土地合作之外,各个家庭参与合作社劳动的成员数量也可以灵活多样,除了合伙人,也可以雇佣劳动力。一般来说合作社经营的土地规模数倍于单户土地规模,如果借助先进的生产工具也可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随着加入合作社农户和土地数量的增加,合作社所需要的劳动力反而下降,也更有实力购置更先进的生产工具,进而提高生产效率。该类经营模式具有规模较大、合伙自愿、共同管理、共担风险等特点,适合宜于采用机械作业且劳动投入较少的粮棉等作物生产。目前该类经营方式在各级党组织与党干部的带领下开始迅速增多,尤其是在有高水平干部、大学生村官、返乡创业能人带动下,借住政策支持与外部工商资本、技术和人才,发展迅速。

  三是土地股权模式,也可以称工农商公司模式,类似于公司制企业的组织形式,由一个或几个发起人或由村集体发起成立农业龙头企业,其它农户以自家承包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双方在经村集体同意的情况下共同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从而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变为公司的股权,是一种采用公司制管理的农业经营模式。农户以其股权确定在公司的权利、义务和利润分享比例。农业龙头企业可以雇用劳动力,也可“借入”更多的流转土地。该模式需要经过村集体的同意,一般情况下龙头企业归属村集体,企业拥有全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经营土地规模很大。企业不仅仅从事农业生产,甚至是一个集农工商于一体的集团企业。该类经营模式具有规模大、管理规范、产权清晰、全体农民同股同权等特点,是农业合作经营的高级阶段。该类经营方式一般出现于拥有较强村办集体企业的农村,村集体企业比较早地实现了从农业转向工商业,企业产品实现了升级换代并进行了公司制改造,有较强的实力为农民提供土地补偿和各种公共福利。该类企业甚至凭借土地优势和农工商一体化发展优势成为实力强劲的上市公司,拥有很强的研发、融资、管理和生产能力,并带动周边很多农村的发展。

  当然在实践中,以上各类经营模式可能相互交叉,土地经营规模不一,具体的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但都可能适应本地的实际。

  我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在进行土地流转中不可搞一刀切,各地应在基本土地制度下探索适应本地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和经营模式,适度提高农业经营规模,凭借政策的春风与工商资本的翅膀,加快实现农业的规模化和专业化经营,早日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农业现代化。